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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闽企裁员办法下月实施 6类不得裁减
来源:福州日报 时间:2008-12-24
  由于受到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我省部分企业关闭、停产或半停产,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中小型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一些企业订单减少,开始增加裁员人数。日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福建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我省企业裁员必须按该办法执行。

  4种情形才可裁员

  办法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才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办法规定,与企业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员工,企业在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

  裁减20人以上要听取职工意见

  办法规定,单次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要制定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裁减对象,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并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裁减人员方案要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还必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根据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对裁员方案进行修改后,正式公布。

  工会或职工对裁员提出的合理意见,用人单位应认真听取。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裁减人员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为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并在15日内为被裁减人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办法还指出,1年内累计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也要按照该办法执行。

  而一次性裁减人员10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企业所在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要在裁减人员方案实施前向设区市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一次性裁减人员200人以上的企业,设区市劳动行政部门要在裁减人员方案实施前向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将对裁减人员方案进行审查,若无异议,企业才可实施裁减人员方案。

  特定人员不得裁减

  办法规定,企业不得裁减一些特定人员。这些人员包括: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裁减的情形。

  对于被裁减而失业的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可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申领失业救济金。

  办法要求,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在6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本单位被裁减的人员,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录用人员的数量、时间、条件以及优先录用人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条件的,要为被裁减的人员提供培训或就业帮助。


(编辑:厦门市纺织服装同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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