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09〕228号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制订的《关于加大重点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扶持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九月九日
关于加大重点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扶持的意见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为积极帮助企业克服经济困难,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步伐,促进我市产业技术升级,现就加大对重点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扶持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对象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守法经营、照章纳税,2009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我市制造业企业;
(二)2009年当年在我市缴纳地方级税收达到200万元(含)以上且纳税增幅超过10%(含)的现有企业,以及2009年当年在我市缴纳地方级税收达200万元(含)以上的新设立企业。
(三)2009年企业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设备投资(包括设备更新改造及当年新设立企业的设备购置)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
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上条件。
二、扶持办法
(一)成立于2009年之前、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在企业所缴纳地方级税收超过上年10%以上的增量部分限额之内,按该企业2009年设备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2009年新设立的、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在企业所缴纳地方级税收扣减200万元之后的限额之内,按该企业2009年设备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上述“地方级税收”指应缴已缴税款,不含查补的税款和滞纳金。
三、办理方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10年第一季度提出技改资金补助申请。申报企业填写《厦门市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向所在区经贸局提出申请。申报企业须提供如下材料:
⒈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⒉技改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2009年新设立企业的设备购置项目需在2009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区经贸局备案;
⒊企业2008年、2009年度完税证明原件(国税、地税)及复印件(2009年新设立企业只需提供2009年度材料);
⒋项目购置设备合同、增值税发票清单复印件。
上述材料中,原件由初审部门核对无误后当场退还申报企业,其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一式三份。
(二)区经贸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技改项目的现场环境、改造进展、投入及效益情况、票款凭证等进行现场查验,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加盖印章后送市经发局复审。市经发局复审后将复审意见及申报材料送财政部门终审,其中:市、区共享税收的企业由区财政局终审,市集中企业由市财政局终审。
审核部门如需企业增补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企业应增补的材料内容。在复审、终审过程中发现疑点的,应及时通知初审部门重新核实并增补相关资料,也可以与初审部门共同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核。财政部门终审完后须将终审结果抄报经贸部门。
(三)本《通知》规定的技改扶持资金按企业税收归属,由市、区按照财政体制共同承担。
四、企业当年可享受其他市、区两级技改扶持政策的,可择优选择,但不能重复享受政策。
五、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财政部门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意见由厦门市财政局会同厦门市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9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