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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厦门市服装设计行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来源: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间:2015-03-27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服装设计行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厦发改社会〔2015〕13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我市服装设计行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发布2015年厦门市服装设计行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指南,请按照指南要求,抓紧组织开展年度资金申报工作。
  一、指导思想
  为大力培育厦门本土服装设计师人才,吸引国内外较高知名度的服装设计师落户扎根厦门,为我市服装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撑,带动形成创意设计、产品制造、品牌塑造、展示展销、文化传播等时尚产业链,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意设计聚集地,打造国际化、时尚化“美丽厦门”城市品牌。
  二、支持方向和重点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服装设计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重点支持服装行业设计人才培养、品牌建设、时尚氛围营造、园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设计成果转化等。
  三、申报原则
  厦门市服装设计行业发展扶持资金分为三类:一是以奖代补,主要奖励参赛参评、办会办展、平台建设等;二是直接补助,主要补助引进人才或企业、机构等;三是贷款贴息,主要补贴入驻园区企业设计、生产活动发生的银行贷款。每个事项原则上只采用其中一种扶持方式。奖励、补助、贴息与我市其它政策有重复的,不得重复享受。同一奖励年度内,同一设计师或机构根据我市相关政策获得的奖励、补助、补贴,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补助。同一奖项在低等次获得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或补助差额部分。
  四、申报主体
  厦门市服装设计行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主体必须为2014年12月31日前已在厦门落户、登记注册或就读、且近三年内无违规违法记录的个人或企业、事业团体等。除特别注明服装设计师或服装设计机构外,个人或企业、事业团体等均可作申报主体,但同一事项中三者不能重复申报。申报主体包括:
  1、服装设计师:在我市服装企业就业、在我市注册成立服装设计机构或服装企业的服装设计师,以及我市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在校服装设计专业老师和学生等。
  2、服装企业:在我市登记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申报单位必须为申报项目的实际投资主体,并应具可行的实施方案或可研报告,具备实施项目的基本条件。
  3、其他单位:符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装设计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扶持方向,为厦门市打造文化创意产业做出突出贡献,应为申报项目的实际投资主体或实施单位,如机构、协会、媒体等。
  4、申报项目的实际投资主体与实施单位不一致的,应联合申报,并附权责清晰的合作协议。
  五、扶持范围和申报条件
  厦门市服装设计行业发展扶持范围包括以下十三类:
  (一)专业力量培育
  将服装设计相关专业(含普通高校和高职院校内设专业)纳入我市《关于支持高职院校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府办[2013]27号)重点专业建设项目;鼓励院校举办面向本市服装行业的服装设计、品牌策划、电商运营以及版型师、陈列师、工艺师等方面专业培训。
  开设上述专业的院校,向市教育局申请并经评审列为市级重点专业的建设项目,由市教育局从重点专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扶持。
  举办或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规定条件向市人社局申请培训鉴定补贴。
  (二)高层次设计人才引进
  鼓励“中国时装设计金顶奖”、“中国十佳服装设计师”、国家级服装设计大赛最高奖获得者、在国际一线品牌担任艺术总监、设计总监、创意总监和技术总监的国际知名服装设计师以及在国际上重大服装行业活动中获得重要奖项的新锐设计师落户厦门。上述人才引进到我市相关机构工作或设立独立核算服装设计企业的,纳入我市“海纳百川”人才计划。其中:
  1、引入到我市规模以上服装设计企业或者市重点设计园区工作的高层次设计人才,纳入《厦门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暂行办法》扶持范围,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
  2、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在厦门注册创办服装设计企业的领军人才,纳入《厦门市文化名家、文化产业人才引进暂行办法》扶持范围的,向市文发办申请;其中,符合《厦门市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促进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科技与金融结合支持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等有关办法的,可同时向市科技局申请。
  (三)厦门自主品牌创立
  在我市新注册创立原创设计师服装品牌并实际运行的,视销售和纳税等情况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奖励。其中,奖励一: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奖励3万元;小型企业,奖励4万元;中型企业,奖励5万元。奖励二:2014年度单品牌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照销售收入的10%给予奖励。符合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奖励一和奖励二,总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中小微型企业的认定以国家统计局划分办法为准。
  1、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于2013年在厦门新创立原创设计师服装品牌并至2014年12月31日保持实际运行一年以上。
  2、申报材料
  ⑴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申报主体基本情况,自主品牌基本情况,销售和纳税情况,品牌发展规划,对企业业绩或行业的示范带动作用,未来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等);
  ⑵ 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⑶ 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等证明文件和2014年度纳税证明文件;
  ⑷ 品牌批文;
  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4年企业审计报告(原件装在正本材料中),原件须加盖会计师事务所骑缝章;
  ⑸ 品牌销售业绩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知名品牌评选
  本市服装设计师原创服装设计品牌入选国家级知名品牌,或获得国家级品牌时尚大奖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
  以申报主体(仅限拥有原创品牌的服装设计师)持有的原创品牌名义于2014年参与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中国服装协会主办的国家级品牌评选活动并获奖。
  2、申报材料
  ⑴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申报主体基本情况,品牌参选基本情况,参选品牌简介,品牌发展规划,对行业的示范带动作用,未来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等);
  ⑵ 个人身份证明;
  ⑶ 所参加的品牌评选活动邀请函或报名表、参选过程照片或录像、获奖文件或证书等相关材料;
  ⑷ 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五)参加专业比赛和评比
  支持本市服装企业的设计师及个人工作室参与国内外专业比赛。获得国际级、国家级、省级服装设计比赛的最高奖项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
  落户在厦门(在我市服装企业就业,或在我市注册成立服装设计机构、服装企业并实际运行,合并累计3年以上)的服装设计师,获得“中国时装设计金顶奖”及国际级知名设计奖项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最佳男装设计师”和“中国最佳女装设计师”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十佳服装设计师”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仅限服装设计师)于2014年度参加比赛或评比并获得最高奖项。
  2、申报材料
  ⑴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申报主体基本情况,专业比赛的基本情况和参赛情况,对行业的示范带动作用,总费用支出明细,未来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等);
  ⑵ 个人身份证明(包括在我市服装企业就业或在我市注册成立服装设计机构、服装企业并实际运行,合并累计3年以上的证明文件);
  ⑶ 参加的专业比赛邀请函或报名表、参选过程照片或录像、获奖作品照片、获奖文件或证书等相关材料;
  ⑷ 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六)在厦门办会办展
  本市服装企业、服装设计师及个人工作室在厦门举办原创作品发布会及相关展览活动的,参照我市促进会议展览业加快发展相关政策,向市会展局申请补助或奖励。
  (七)参展参会
  本市服装企业参加国内外服装设计作品展示、展览、交易等会展活动的,参照我市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相关扶持政策,分别向市经信局(国内)、商务局(国际)申请资金补助。
  (八)在国内外知名时装周举办作品发布会
  本市服装企业、服装设计师及个人工作室在巴黎、米兰、伦敦、纽约、东京等国际知名时装周单独举办时装秀等发布活动的,有关费用给予50%以内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在北京、上海、大连、深圳等城市知名时装展会上单独发布新作品的,有关费用给予30%以内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已接受企业资助,按国外发布、国内发布,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本市院校师生参加大学生时装周、中国国际时装周及上海时装周等国内知名时装周,举办师生作品发布会,有关费用给予20%以内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有关费用指与发布会直接相关的机票费、保险费、模特出场费、场租及布展、宣传等费用。)
  鼓励企业或个人在作品发布会上宣传厦门,作品发布会体现厦门元素的,在上述奖励比例之外、最高奖金限额之内,额外给予5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
  以申报主体名义于2014年在国内外知名时装周单独举办时装秀等作品发布会。
  2、申报材料
  ⑴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申报主体基本情况,时装周及作品发布会基本情况,总费用支出明细,对企业业绩或行业的示范带动作用,未来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等);
  ⑵ 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个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⑶ 参加的时装周邀请函或报名表、发布会照片、录像及媒体宣传等相关材料。如申请依照有关费用50%核发奖励者,还应提供与发布会相关的实际费用支付凭证;
  ⑷ 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九)研发创新
  本市服装企业、设计师及个人工作室在行业设计研发上获得国家级专利技术,根据不同专利性质,一次性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其中:发明专利给予2万元奖励,实用新型专利给予5000元奖励,外观设计专利给予2000元奖励,累积奖励最高5万元。同一专利号不得重复申报。
  1、申报条件
  以申报主体名义于2014年度在行业设计研发上获得国家级专利技术。
  2、申报材料
  ⑴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申报主体基本情况,专利研发及授权专利基本情况,研发投入情况,发展规划,对企业业绩或行业的示范带动作用,未来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等);
  ⑵ 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个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⑶ 授权专利证书等相关材料;
  ⑷ 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十)品牌设计师和服装企业共同发展
  鼓励本市品牌设计师到本市企业担任首席设计师或兼职设计师。对“柔性”引进到企业工作的品牌设计师,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协议、对企业业绩带动明显的,每满三年后给予每年1万元至2万元补助。
  1、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仅限拥有自主品牌的设计师)于2014年12月31日前已与本市企业签约担任首席设计师或兼职设计师,任期已达到三年(含)以上。
  2、申报材料
  ⑴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申报主体基本情况,任职企业基本情况,发展规划,对企业业绩或行业的示范带动作用,未来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等);
  ⑵ 个人身份证明(包括拥有自主品牌的证明文件);
  ⑶ 设计师和企业签订的劳动(聘用)协议、企业付薪凭证或个人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
  ⑷ 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十一)国际知名品牌服装设计机构进驻
  鼓励国际知名品牌的服装设计机构进驻我市,按实际投资给予2%一次性落户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仅限国际知名品牌的服装设计机构)于2014年12月31日前已进驻厦门或在厦门注册。
  2、申报材料
  ⑴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申报主体基本情况,品牌简介,实际完成总投资构成和资金来源,发展规划,对行业的示范带动作用,未来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等);
  ⑵ 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⑶ 品牌证书、完成投资明细表、市或区招商部门出具的投资证明等文件材料;
  ⑷ 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十二)时尚氛围营造
  以奖励方式调动媒体、行业组织、中介机构、企业等积极性,策划组织大型时装周、时尚活动、设计师论坛等,共同营造美丽厦门时尚氛围。给予每次活动按实际支出3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扶持。(实际支出指与活动直接相关的场租、布展费、模特出场费、宣传费用等。)
  1、申报条件
  以申报主体名义于2014年度在厦策划组织大型时装周、时尚活动、设计师论坛等宣传推广活动。大型时装周和时尚活动要求五个(含)以上单位或业内人士参加,设计师论坛要求三名(含)以上国家级设计师参加。
  2、申报材料
  ⑴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申报主体基本情况,举办活动基本情况(含活动流程、参与对象等),媒体宣传情况,总费用支出明细,发展规划,对行业示范和带动作用,未来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等);
  ⑵ 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⑶ 所举办活动的照片、录像及媒体宣传等相关材料;
  ⑷ 与所举办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的实际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
  ⑸ 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十三)入驻园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规划建设相对集中的服装设计园区,鼓励建设设计集成平台、孵化基地,服装设计园区、集成平台、孵化基地可向市经信局申请厦门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
  鼓励服装设计企业、服装设计师及个人工作室进入服装设计园区、集成平台、孵化基地新登记注册或进行作品展示等。新登记注册的服装设计企业、服装设计师及个人工作室经考核合格,自入驻我市服装设计产业园或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集成平台之日起,按月租金市场指导价30%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贴,如实际月租金水平低于月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实际租金30%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因设计、生产等相关活动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市财政补贴担保费用50%,并给予50%的银行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每家机构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本市企业、院校和行业协会组建服装设计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和设计中心,参与检验检测、电子商务服务、面辅料推广等服装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符合条件的服装公共服务平台,按设备和软件投入给予30%、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申报条件
  以申报主体名义入驻服装设计园区、集成平台、孵化基地的,必须于2014年签约入驻;组建服装设计技术中心、研发中心或设计中心,参与检验检测、电子商务服务、面辅料推广等服装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必须已于2014年内开工并计划在开工后的二年内建成。
  2、申报材料
  ⑴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申报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技术方案,实施步骤,总投资和资金来源、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实施条件落实情况、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分析等);
  ⑵ 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⑶ 项目实施的批准文件(包括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涉及基建的项目需提供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不涉及基建的项目需提供土地批复文件或合法房屋购买(长期租赁)合同)、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房屋租赁合同及实际租金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申请贷款贴息还应提供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及实际利息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
  ⑷ 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六、申报程序
  申请其他政策扶持的项目,申报程序从其相应规定。其他项目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公开征集
  服装设计行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公开征集。
  本指南扶持事项时限原则上为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特殊情况以指南内容为准。
  申报材料受理时间自即日起至2015年 4月30日止,年度集中评选一次并在确认公布前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二)申报受理和初审
  申报主体向厦门市纺织服装同业商会递交申报材料,由厦门市纺织服装同业商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扶持资金支持范围、条件的项目,统一推荐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项目评审
  1、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推荐项目申报材料后,组织服装设计行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会审;
  2、通过会审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有评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论证。重大项目还需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集中听取项目申报单位汇报、现场查看。
  (四)项目公示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扶持事项名单,在厦门市政府门户网站对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下达计划
  公示无异议的,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扶持资金使用计划。
  (六)资金拨付
  申报主体凭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扶持资金使用计划批复文件按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领拨使用。
  2014年已开工但尚未完工的建设类项目,由第三方评审机构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进行阶段性投资审核后拨付扶持资金,并预留10%尾款,待项目完成验收并实现预期目标后拨付。
  七、本指南最终解释权归属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工商业联合会  行业指导单位: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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