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7/5 9:30:20
为进一步加大对我市民营经济的扶持力度,加快培育壮大龙头骨干民营企业,营造良好的创业营商环境,使民营经济发展成为支撑我市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扩大民间资本投资范围
1、加快探索制定民间资本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鼓励民间资本平等进入清单之外所有领域,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2、从2014年起连续5年,市区两级政府每年从经营性基础设施、智慧城市、现代服务业、社会事业、科技创新与转型升级、现代都市农业与城乡一体化等领域选取20个,合计总投资额不低于20亿元的重大项目,鼓励民营企业依法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以及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投资、建设与运营,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3、鼓励民间资本通过上市公司、产权交易机构等平台,以出资入股、受让国有股权、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除关系国计民生和保障城市功能的领域外,其它领域均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向民间资本开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信息、管理、技术等服务平台建设。至2020年80%以上的国有企业实现产权多元化,形成国有资本引领带动,集体资本、民间资本和外商资本共融共进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新格局。
4、鼓励民间资本在本市举办二级以上规模的综合医院,对获得国家三甲的民营医院,给予500万元奖励;被评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给予300-500万元的经费资助。对民间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参照公立医院标准,按出院人次给予相应补助,对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方面的职责,给予相应的财政补助。
5、鼓励民营企业“退二进三”,支持民营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原址发展总部经济、研发设计、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或建设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按“退二进三”改造政策给予扶持。
6、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百姓富•生态美”建设,民间资本认养山林、资助划入生态红线内的农民发展生态农业,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和享受财政相关奖励。
二、减轻民营企业税费负担
7、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民营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并对2015年12月31日前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以“即征即奖”的方式奖励给企业。允许民营小微企业的民间借贷利息按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8、对确有困难的民营小微企业按规定予以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9、电力、水务等部门应支持民营中、小微企业以银行承兑汇票缴纳水电等费用。
10、允许民营企业集团内部在贷款调拨时,各成员企业按资金使用情况分摊利息并按规定税前列支,对集团核心企业或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将其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分拨给下属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
三、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
11、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从2014年起,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扩大到1亿元,今后按照财力情况逐步增加,通过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业务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方式,采取市场化手段,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切实惠及广大中小企业。
12、设立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预算安排、基金收益、捐赠等。市财政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安排预算。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成长型的小微企业。鼓励向基金捐赠资金,支持基金按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向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捐赠资金的,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13、继续安排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资金,支持银行增加对小微企业发放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额,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信托、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组织,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实行风险补偿及享受财政相关奖励。建立多渠道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在现有财政分担的基础上,逐步引入民间资本参与,形成财政引导、民间资本共同参与、金融机构具体实施的全社会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良好局面。
14、加快推进市、区两级担保体系建设,从2014年起,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提高到每年3000万元,将厦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注册资本规模扩大到1亿元。对积极探索创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且推广效用显著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并通过业务奖励、风险代偿、资本投入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
15、融资租赁公司购入设备并被我市民营企业租赁使用的,按照租赁合同金额5‰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20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融资租赁公司购入我市地产设备开展业务的,按照租赁合同金额6‰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30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16、支持民营企业牵头发起或参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内控机制完善、资产优良、社会效益突出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引入民间资本。支持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市两岸股权交易中心开展股权融资、发行私募债、转让信托资产,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
17、支持民营企业在市两岸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开展股权登记、托管业务。鼓励民营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私募债券或者通过集合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进行融资,市财政根据融资成本情况给予分类补贴。
四、缓解民营企业用地难
18、加大对民营企业发展用地的保障力度。对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科技和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使用的土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方式供地。对企业利用现有厂区、厂房改造建设的,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工业用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容积率的,项目增容免收土地出让金。
19、对于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民营医院,在其建成开业、通过医院等级评审、通过国际JCI认证时由财政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20、民营企业租赁原国有企业的存量房产用于工业生产,企业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后,在征得原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可将房屋使用权转租、联营、合资、合作、合股。
21、鼓励民营企业以“民办公助”的模式参与我市产业园区的建设、运营,在我市规划园区范围内,划定产业方向明确的园区交由龙头骨干民营企业从规划、投资、设计、招商、运营各环节自主管理,建设产业特区。
22、支持民营企业建设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并对进入示范基地的新设立民营企业,给予2年的免租或减租优惠,补贴费用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所属区各负担50%。
五、推动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23、制定《厦门市龙头骨干民营企业认定办法》,对入选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建立市领导与龙头骨干民营企业挂钩联系制度,在资源配置、要素保障等方面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并加强跟踪服务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24、支持市区两级商会及行业商协会成立联合投资公司,申请总部企业认定,享受总部经济相关优惠政策,建设“商会大厦”。
25、鼓励本地民营企业兼并、收购、控股外地企业并在本市纳税,鼓励在外地设有分支机构的民营企业在本市结算、纳税,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6、鼓励异地闽商来厦投资,建立、健全与全国闽籍商会组织的沟通联系机制,以项目建设为龙头,构筑闽商资本回归平台。发挥对台交流合作优势,推动闽商在厦与台湾地区进行产业合作对接。
27、2014年至2016年,对新增的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民营批发和零售企业,以企业上年度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收入为基数,2016年12月31日前每年增量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28、民营企业税收利润分配给个人的,转为增资或在本市再投资用于扩大再生产部分,其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额扶持。
六、推动民营企业自主创新
29、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主体面向重点产业集群和优势产业,建设“技术咨询服务、研发设计服务、检验检测服务、技术转移服务、技术工程化服务、技术培训服务、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对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更新改造、购置服务设备和设施的项目,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项目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0、对经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为民营中小微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综合考虑服务企业数量、收费标准、客户总体满意度等因素,市财政按不超过年度实际运营成本的40%予以奖励,单个平台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民营小微企业使用公共服务平台收费项目减半收取,优惠部分由市财政出资补助。
31、对民营企业创办具有中试产业化功能、孵化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科技孵化器,最高给予专项建设经费补助3000万元;晋升为国家级孵化器的,按1:1的比例给予资金配套。孵化器每成功孵化一家科技型企业,给予建设单位20万元奖励。
32、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各级标准的制定,将市财政对企业实施标准化项目的资助与奖励资金按现有标准提高一倍。
33、对龙头骨干民营企业利用银行资金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条件的,可向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的贴息支持。
七、营造民营企业良好创业环境
34、对新创办的小微企业, 3年内产生的地方级税收收入全额奖励给企业。对小微企业项目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给予安排,对符合我市优先发展行业目录,集约节约用地的小微企业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可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地价调节机制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产业结构调整的通知》(闽政办〔2009〕135号),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35、民营企业在申办生产许可证期间,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批检合格的产品,允许标识“试制品”试产、试销;对国家有限制性规定的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履行相关手续后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逐步达到规定要求。
36、获得省级各类评比表彰的民营企业或项目,未能获得省级奖励金的,市财政应根据省级标准配套发放。
八、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
37、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一次民营经济工作会议,总结分析民营经济运行情况,部署全市民营经济工作任务,检查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及时根据新形势、新情况修订有关政策。
38、建立市领导与民营企业家的对话交流机制,每半年召开一次座谈会,听取民营企业家的反映与建议,及时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39、加强民营经济统计数据分析,每年发布民营经济相关数据,完善民营经济运行的预测、预警机制,全面掌握民营经济的发展动态。
40、全面清理针对民营企业的收费项目,规范涉及民营企业的鉴定、检验、评审等事项,规范执法检查。
41、建立民营企业申诉受理机制,设立民营企业投诉电话,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九、发挥党建保障作用
42、积极推动民营企业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搭建企业与党委政府良性沟通的桥梁,为企业排忧解难,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形成党企共建双赢。加强党组织对企业工会和群团组织的领导,建立和弘扬先进企业文化,引导企业依法经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培养社会责任感,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43、加强民营企业党组织书记和党建指导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书记提供更多的培训机会和待遇保障,探索建立党组织书记参加或列席民营企业管理层重要会议制度,认真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推动民营企业党员和人才“双向培养”,努力把优秀人才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企业骨干。
44、建立市委组织部、市委非公企业工委重点联系民营企业出资人、同民营企业党组织书记恳谈工作制度。畅通企业表达愿望和诉求的渠道,推荐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出资人和党组织书记作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会代表人选,提升企业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影响力。
本意见所指民营企业界定为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中规定的私营企业范畴。
本意见所指中小微企业界定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4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企业。
我市现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本意见的不同政策及其他财政相关扶持政策。各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关细则,确保意见落实。本意见涉及财政资金有关问题,市财政承担60%,余下40%部分由各区按本区前一年度财政总收入占各区财政总收入的比重分担。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