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经济发展局贯彻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
为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4]9号),,结合我局职能,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 从2014年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提高到1亿元,并按照财力情况及实际需要逐步增加资金规模,通过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业务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市经济发展局部门预算,由市经发局、市财政局修订《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厦财企〔2012〕49号),进一步明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二条 安排民营企业融资租赁补助资金,对融资租赁公司购入设备并被我市民营企业租赁使用的,按照租赁合同金额5‰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融资租赁公司购入我市地产设备开展业务的,按照租赁合同金额给予6‰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条 支持民营企业牵头发起或参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凡符合准入条件的均予以批准设立。支持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市两岸股权交易中心开展股权融资、发行私募债、转让信托资产等方式融资。
第四条 鼓励异地闽商来厦投资,建立健全与全国闽籍商会的沟通联系机制和投资项目信息平台,不定期组织异地闽商来厦考察,及时发布相关投资信息。建立吸引异地闽商参与台湾创新型中小企业和服务中小企业产业转型升级的体制机制,搭建各类特色产业平台,鼓励异地闽商参与台湾创新型中小企业集聚区、两岸深度合作的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集聚中心的形成。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主体面向重点产业集群和优势产业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对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更新改造、购置服务设务和设施的项目,经市经发局、市财政局认定后,符合条件的,按平台更新改造投入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本条政策与我市出台的其他同类补助不重复享受。
第六条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加大对民营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对经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经考核后,按不超过年度实际运营成本的40%予以奖励,单个平台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民营小微企业使用公共服务平台收费项目减半收取的,经减收部分给予补助。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和补助资金申请办法由市经发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 支持龙头骨干民营企业利用银行资金进行技术改造,按照《厦门市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厦财企〔2011〕44号),凡符合市技术改造资金扶持条件的项目企业中属龙头骨干民营企业的,且项目投资以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为主的,单个项目贴息额度上限提高到8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