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简称“新办法”),自9月1日起,将出口企业按纳税信用级别、税收遵从、净资产等标准划分为四类,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别化管理和服务措施,提高管理效率、加快退税进度,对符合条件的一类出口企业,将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将二类、三类企业申报退税的审核办理时限,由原办法的20个工作日分别缩短至10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总体上,出口退税周期整体将显著缩短,退税进度将进一步加快。此外,企业信用越好,优待就越多。
据了解,这是我国为稳外贸所出的又一“实招”。
与现行制度相比,新办法的一大亮点是对不同类别企业的退税待遇做出了明确量化规定:一类出口企业可优先办理出口退税,即如果相关申报材料符合要求,5个工作日内即可办结出口退税手续;二类企业可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三类和四类企业则分别需要15个和20个工作日。
新办法规定,对于一类出口企业,税务机关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优先办理出口退税,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及时解决企业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发挥出口退税对外贸的促进作用。对一类出口企业中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按照《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实施联合激励措施。对纳税信用级别低的四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需按规定完成审核,并排除所有审核疑点后,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新办法还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一个月内完成。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国税机关,应在评定工作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评定结果告知出口企业,并主动公开一类、四类的出口企业名单。
国税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税务机关将在为出口企业提供便利服务的同时,持续加强事前预警、事中审核把关和事后评估核查,根据企业经营的守法诚信情况对管理类别实行动态调整,让更多企业享受到一类企业的出口退税便利。
之所以出台这一新规,缘于受世界经济复苏愈发缓慢,全球贸易持续低迷等因素影响,我国外贸形势不容乐观。
据官方数据,2016年上半年中国外贸进出口总额11.13万亿元,同比下降3.3%;其中出口6.4万亿元,下降2.1%。自5月至今,中国出口先导指数已连续两个月回落,预示今年三季度出口将面临较大下行压力。
中国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黄颂平坦言,未来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影响中国外贸发展的不确定性因素仍然较多,外贸下行压力仍然较大。
考虑到提振外需非短期内中国一己之力可奏效,减轻企业负担助其“轻装上阵”,就成为中国稳定外贸的现实选择。
此前,不少企业动辄需要两个多月才能拿到出口退税。新规实施将明显加快整体退税进度,对出口企业是一大利好。
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的办法也将激励企业依法经营,努力规范出口行为,以获得更多办税便利。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胡怡建表示,对不同类别的出口企业明确实施不同的管理和服务措施,将进一步强化对诚信企业的联合激励和对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
分析人士认为,使服务资源向优质出口企业倾斜,在办理时间上从快,程序上从简,将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促进中国外贸经济回稳向好。
政策解读
详解修订《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一、修订《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管理,提升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税务总局2015年制发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发布,以下简称《原办法》),根据出口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税收遵从等情况,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为四类,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别化管理和服务措施。对纳税信用好、税收遵从度高的一类、二类企业,简化申报手续,缩短退税办理时限,提供退税绿色通道;对纳税信用差的四类企业,强化管理,从严审核,严防风险。
《原办法》的施行,有效地提高了管理效率、加快了退税进度,较好的发挥了导向作用,促进了诚信经营,得到了有关部门和广大出口企业的好评。
近期,党中央、国务院对进一步优化完善退税分类管理办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在《原办法》施行过程中,部分企业和单位也提出了一些完善办法的意见和建议。为更好地发挥分类管理的导向作用,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税务总局对《原办法》进行了完善,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新办法》)。
二、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修订和完善?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做了以下方面的修订和完善:
一是区分不同外贸业态设定一类企业标准。区分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分别设定一类企业的评定标准,进一步提高了分类标准的针对性。
二是适当提高一类企业占比。为进一步发挥一类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新办法》适度降低了一类企业的准入门槛,适当提高其所占比重。
三是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针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轻资产的特点,《新办法》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评定为一类企业的净资产比例标准,由原办法中的大于100%降低至大于30%,体现了对外贸新业态的支持。
四是强化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为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办法》在分类管理上进一步强化了对诚信企业的联合激励和对失信企业的惩戒措施。比如,在一类企业的评定标准中,除考量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外,企业在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分类管理情况也作为评定标准之一,营造让守法者一路畅通的良好氛围。同时,明确被列入部门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直接评定为四类出口企业,让失信者处处受限。
五是进一步加快退税整体进度。《新办法》将二类、三类企业申报退税的审核办理时限,由《原办法》的20个工作日分别缩短至10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鉴于一类企业的户数预计将大幅增加,税务机关做好配套服务的工作量也随之加大,为确保税务机关的服务质量不打折、管理手段跟得上,《新办法》将一类企业的审核办理时限,由《原办法》的2个工作日延长为5个工作日。总体来说,《新办法》将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的整体进度。
六是持续加强风险防范。按照放、管、服相结合的要求,《新办法》要求税务机关在为出口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同时,持续加强事前的预警、事中的审核把关和事后的评估核查,做到不仅放得下、服务好,也能管控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