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市中小学校学生统一着装管理办法通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中小学校统一着装管理工作,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城市中小学学生穿学生装(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备〔1993〕38号)和省教育厅《福建省加强城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闽教[2001]直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以上公办中小学校(含职业中学,以下简称城市中小学校)实行学生统一着装制度。
第三条 城市中小学校学生统一着装坚持美观实用、安全健康、市场化管理、服务周到、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厦门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全权负责我市城市中小学校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各区教育局和各校应有专人给予积极协助。
第五条 城市中小学校学生服装原则上分为中学男装、中学女装、小学男装、小学女装等4类,并各分春夏制服、春夏运动服、秋冬制服、秋冬运动服共16个款式。
第六条服装款式的设计应当按照“朴素、大方、明快、实用”的要求,充分体现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展现中小学校学生的良好精神风貌。
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负责召集有关专业人员和学校领导、教师、学生以及家长代表,对征集到的款式进行审定和公布,各校可从中选择自己喜爱的款式。
第七条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中小学校学生统一着装的用料品种、规格及质量技术等要求。
第八条全市城市中小学校学生统一着装用品按质优价廉、保本微利、服务学生原则,实行定点生产供应。定点生产供应企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非定点供应企业不得参与我市学生统一着装用品的生产供应。
第九条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应当定期对定点生产供应企业的服务内容、质量、态度、水平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具体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定点生产供应企业要做好学生统一着装用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工作,应创造条件设立门市部,并逐步在市内大型商场或连锁商店和边远学校内设立服务点,方便学生(家长)购买。
第十一条全市城市中小学校学生统一着装用品实行统一注册商标管理。商标名称、图案由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确定,并由其向商标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实行城市中小学学生统一着装后,各校可根据实际选择款式,不得采用未经审定公布的款式。
学生购买统一着装用品的数量,由学生在满足学校统一着装基本要求的前提下,结合自己的需要和家庭经济能力自主决定,不得指令配售。
第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享受政府补助的贫困学生,其统一着装的费用按分级管理原则,由所在学校承担,费用可在助学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应定期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学生统一着装用品进行抽检,保证学生统一着装用品的质量,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校园。
对出现违反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问题和服务问题的定点生产供应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整改的,取消其定点生产供应企业资格。
第十五条学校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从非定点生产供应企业购买学生统一着装用品发给学生;不得私自收受企业以各种名义发放的劳务费。违者,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违法的,送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第十六条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负责处理学生统一着装有关投诉。
第十七条有条件的民办和农村中小学校若实行学生统一着装,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编辑:厦门市纺织服装同业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