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民营办[2008]1号
关于开展2008年度厦门市重点民营企业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厦委发[2003]14号)、《厦门市重点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厦府办[2004]49号)的要求,开展“2008年度重点民营企业”评选与认定活动,具体事项如下:
一、参评认定企业基本条件
在厦门辖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在所从事行业处于领先地位,获得相关行业部门、社会团体或同类型企业普遍认可的民营企业均可参评认定。但2006年1月到2007年12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在认定之列:
(一)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二)偷漏税的;
(三)参与走私活动的;
(四)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
(五)违反诚信原则,破坏市场交易秩序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申报评审认定程序
重点民营企业的认定程序包括企业申报、组织推荐、摸底选拔、提出备选名单、公示、审定。
(一)企业申报。欲参评认定企业填写2008年度厦门市重点民营企业申报表。
(二)组织推荐。由各区、市直各部门、各相关社会团体向市民营办推荐各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的民营企业。
(三)摸底选拔。在综合分析被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后,根据《厦门市重点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厦府办[2004]49号)确定的计分标准对被推荐企业进行计分。
(四)提出备选名单。根据计分结果,结合被推荐企业的信用等级或社会征信情况,从推荐企业中按行业提出重点企业的备选名单。
(五)公示。将重点企业备选名单在主要媒体上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六)审定。对经公示无疑义的备选重点企业提交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参评认定企业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2008年度厦门市重点民营企业申报表,表格可自行复印或登陆厦门中小在线网站(www.xmsme.gov.cn)下载;
(二)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2006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及2007年度财务报表;
(三)税务机关出具的2006年度、2007年度完税证明;
(四)营业执照;
(五)有关成果或奖励证书(若无可不提供);
(六)企业信用等级证书。
四、有关要求
(一)2008年度厦门市重点民营企业申报表经推荐机构签署评价意见审核后,由企业以书面形式于2月 29日前送市民营办(市政府东楼909室、电话:5397531),并通过厦门中小在线网站进行网上申报;
(二)请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区及所属各镇(含街道办)、各级行业协会(公会、商会),积极推荐各行业或辖区内有代表性、有一定规模、有发展潜力且处于领先地位的民营企业(包括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和科教文卫体社会事业领域内的民营企业、民营单位)申报“2008年度重点民营企业”。
附件:
厦门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厦门市委统战部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厦门市工商局 厦门市工商联(总商会)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
(编辑:厦门市纺织服装同业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