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发局负责人3日上午执掌市长专线时透露,《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及奖励办法》刚刚进行了修订,评审条件比以前放宽,奖金额度大幅提高,而且办法还首次明确把软件产品纳入了新产品奖评选的范围。
《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及奖励办法》实施三年来,我市共评选出三批优秀新产品奖,其中一等奖19项、二等奖37项、三等奖33项,激发了企业开发新产品的积极性。不过,《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部分规定比较原则,操作中不易把握等问题,为此,今年市经发局综合了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办法》进行了修订,上报市政府批转。
市经发局副局长 张世照 这次我们把条件订得更细一些 范围也扩大了一些 同时也把新产品奖的奖金提高了一些。
根据修订后的办法,评审条件从原来的企业“年创利税300万元以上”改为“年创利税200万元以上”,扩大了企业参评的范围,有利于吸引更多企业参评。另一方面,新产品奖的奖金额度大幅提高,特等奖奖励50万元,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奖金分别从原来的5万元、3万元和1万元提高到2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办法规定,获奖企业须提取不低于30%的奖金奖励主要研发人员。
修订后的办法还首次明确,软件产品也可以参评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这对于新兴的软件产业是一个极大的鼓励。
另据市经发局透露,为应对金融危机影响,我市今年还新出台政策,对重点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购置设备给予补贴,最高补贴资金可达100万元。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7〕16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制定的《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及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及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科技大会精神,鼓励企业研制开发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的新产品,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全面建设创新型城市,依据《厦门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奖励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在一定年限内研制开发的新产品。
二、市优秀新产品奖的评选综合考虑新产品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参评产品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一)具备以下条件的新产品,可申请一等奖。
1、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在关键技术上有重大突破;
3、产品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国际水平以上;
4、产品年创利税达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
5、产品在市场上的占有率名列前茅。
(二)具备以下条件的新产品,可申请二等奖。
1、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在关键技术上有创新;
3、产品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国内领先水平以上;
4、产品年创利税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5、产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占有率。
(三)具备以下条件的新产品,可申请三等奖。
1、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在关键技术上有重大改进;
3、产品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国内先进以上;
4、产品年创利税达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
5、产品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占有率。
(四)具备以下条件的新产品,可申请特等奖:
1、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在关键技术上有重大突破,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3、产品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国际先进水平以上;
4、产品年创利税达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企业年上缴税收达1500万元以上;
5、产品能带动产业技术升级,辐射力强,市场占有率高。
三、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委员会负责市优秀新产品奖的评审和授予工作。由市政府办、市经发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信息产业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贸发局10家单位组成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委员会。
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个专业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发局投资处,负责处理评委会日常事务。专业评审小组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划分。
四、市优秀新产品奖的申报程序为:
(一)已经市级以上(含市级)有关部门确认的新产品,由企业填报《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申报表》,并附上所申报产品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
(二)未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确认的新产品,由企业填报《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申报表》,并根据市级新产品鉴定的要求附送有关资料,报市经发局。由市经发局组织专家对其技术水平等作出评价并提出推荐意见。
五、市经发局在申报截止日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市优秀新产品奖初步安排意见,汇送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委员会确定具体获奖名单,并经公示后报请市政府批准、颁布。
六、市优秀新产品奖由市政府颁文表彰,发给奖牌、证书,并对主要获奖人员颁发相应奖金。
一等奖给予奖金5万元,二等奖给予奖金3万元,三等奖给予奖金1万元。特等奖奖金数额不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重奖。
市优秀新产品奖的奖金,获奖企业应按照该产品研发人员贡献的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当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
七、授予的市优秀新产品奖有效期为三年,逾期自行失效。失效后,企业不得再以此荣誉作为商品广告宣传。
八、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优秀新产品奖的企业,市政府除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外,同时取消该企业下三年度的新产品奖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将移送检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九、本办法由市经发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年07月25日 实施日期:2007年07月25日 (地方法规)
(编辑:
厦门市纺织服装同业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