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发展改革委 厦门市服装设计行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布2017年厦门市服装设计行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我市服装设计行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发布2017年厦门市服装设计行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指南。请按照指南要求,抓紧组织开展2017年度资金申报工作。
一、指导思想
大力培育厦门本土服装设计师人才和原创服装品牌,吸引国内外较高知名度的服装设计师落户扎根厦门,打造国际时尚展示交流体验平台,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意设计聚集地,打造国际化、时尚化的“美丽厦门”城市品牌。
二、支持方向和重点
重点支持服装行业设计人才培养、品牌建设、时尚氛围营造、园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设计成果转化,鼓励设计师、企业和相关机构参与厦门时尚活动,鼓励原创品牌在厦门举办发布会和订货会。
三、申报原则
厦门市服装设计行业发展扶持资金分为三类:
一是以奖代补,主要奖励参赛参评、办会办展、平台建设等;
二是直接补助,主要补助引进人才或企业、机构等;
三是贷款贴息,主要补贴入驻园区企业设计、生产活动发生的银行贷款。
每个事项原则上只采用其中一种扶持方式。奖励、补助、贴息与我市其它政策有重复的,不得重复享受。
同一奖励年度内,同一设计师或机构根据我市相关政策获得的奖励、补助、补贴,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补助。同一奖项在低等次获得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或补助差额部分。
四、申报主体
厦门市服装设计行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主体原则上必须为2016年12月31日前已在厦门落户、登记注册或就读、且近三年内无违规违法记录,具体从事与服装行业及时尚活动相关业务的个人或企业、事业团体等。除特别注明服装设计师或服装设计机构外,个人或企业、事业团体等均可作申报主体,但同一事项中三者不能重复申报。参与组织举办2016厦门国际时尚周活动的,主体资格可适度放宽。申报主体原则上包括:
1、服装设计师:在我市服装企业就业、在我市注册成立服装设计机构或服装企业的服装设计师,以及我市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在校服装设计专业老师和学生等。
2、服装企业:在我市登记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申报单位必须为申报项目的实际投资主体,并应具可行的实施方案或可研报告,具备实施项目的基本条件。
3、其他单位:符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装设计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扶持方向,为厦门市打造文化创意产业做出突出贡献,应为申报项目的实际投资主体或实施单位,如机构、协会、媒体、企业、高校等。鼓励策划组织、参与举办2016年厦门时尚相关活动,未获得其它财政性资金扶持或购买服务的本市单位,可以申报。
4、申报项目的实际投资主体与实施单位可以联合申报,并附权责清晰的合作协议。
五、扶持范围和申报条件
厦门市服装设计行业发展扶持范围包括以下十二类:
(一)专业力量培育
将服装设计相关专业(含普通高校和高职院校内设专业)纳入我市《关于支持高职院校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府办[2013]27号)重点专业建设项目;鼓励院校、行业协会举办面向本市服装行业的服装设计、品牌策划、电商运营以及版型师、陈列师、工艺师等方面专业培训。
开设上述专业的院校,向市教育局高教处申请(咨询电话:2135625),经评审列为市级重点专业的建设项目,由市教育局从重点专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扶持。
举办或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规定条件向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申请培训鉴定补贴(咨询电话:5120845)。
(二)高层次设计人才引进
鼓励“中国时装设计金顶奖”、“中国十佳服装设计师”、国家级服装设计大赛最高奖获得者,在国际一线品牌担任艺术总监、设计总监、创意总监和技术总监的国际知名服装设计师,以及在国际上重大服装行业活动中获得重要奖项的新锐设计师落户厦门。上述人才引进到我市相关机构工作或设立独立核算服装企业的,纳入我市“海纳百川”人才计划。其中:
引入到我市规模以上服装企业或者市重点产业园区工作的高层次服装设计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在厦门注册创办服装企业的领军人才,符合《厦门市文化名家、文化产业人才引进暂行办法》扶持范围的,向市委宣传部干部处申请(咨询电话:2893769);符合市高层次人才计划创业人才创业奖励范围,向市文发办申请(咨询电话:2893781);符合《厦门市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促进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的,向市科技局创新处申请(咨询电话:2035277);符合《科技与金融结合支持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的,向市科技局计划处申请(咨询电话:2051277)。
(三)厦门自主品牌创立
在我市新注册创立原创服装品牌并实际运行的,视销售和纳税等情况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奖励。其中:
奖励一: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奖励5万元;小型企业,奖励6万元;中型企业,奖励7万元。
奖励二:2016年度单品牌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照销售收入的10%给予奖励。
符合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奖励一和奖励二,总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中小微型企业的认定以国家统计局划分办法为准。
1、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于2015年在厦门新创立原创服装品牌并至2016年12月31日保持实际运行一年以上。
2、申报材料
⑴ 项目资金申请表一式八份(包括申报主体基本情况、自主品牌基本情况、品牌发展规划、品牌已实现及未来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等);
⑵ 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品牌批文等复印件;
⑶2016年度纳税证明文件:国/地税2016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
⑷2016年企业审计报告,原件须加盖会计师事务所骑缝章。
⑸ 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四)参加专业比赛和评比
2016年度内,厦门服装设计师个人参与国内外专业比赛(申报主体必须在我市就业累计3年以上)。申报主体获得 “中国时装设计金顶奖”及国际级知名设计奖项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最佳男装设计师”和“中国最佳女装设计师”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十佳服装设计师”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国际级、国家级、省级服装设计比赛的最高奖项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
1、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于2016年度参加比赛或评比并获得最高奖项。
2、申报材料
⑴ 项目资金申请表一式八份(包括申报主体基本情况、专业比赛的基本情况、参赛情况、已实现及未来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总费用支出明细等);
⑵ 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社保记录或其它在厦门就业或创业累计3年以上的证明文件);
⑶ 参加的专业比赛邀请函或报名表、参选过程照片或录像、获奖作品照片、获奖文件或证书等相关材料;
⑷ 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五)在厦门办会办展
本市服装企业、服装设计师及个人工作室在厦门举办或参加相关展览活动的,参照我市促进会议展览业加快发展相关政策,向市会展局申请补助或奖励。
(六)参展参会
本市服装企业参加国内外服装设计作品展示、展览、交易等会展活动的,符合我市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相关扶持政策的,分别向市经信局(国内市场)、商务局(国际市场)申请资金补助。
(七)在国内外知名时装周举办作品发布会
本市服装企业、服装设计师及个人工作室在巴黎、米兰、伦敦、纽约、东京等国际知名时装周单独举办时装秀等发布活动的,有关费用给予50%以内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大连、成都、厦门等城市知名时装、时尚展会上单独发布新作品的,有关费用给予30%以内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已接受企业资助的,按国外发布、国内发布,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本市院校师生参加大学生时装周、中国国际时装周及上海时装周等国内知名时装周,举办师生作品发布会,有关费用给予20%以内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有关费用指与发布会直接相关的场租、设备费、制作费、宣传费、模特出场费等费用。同一系列作品国内发布会限申报一场,国外不限)。
1、申报条件
以申报主体名义于2016年在国内外知名时装周单独举办时装秀等作品发布会。
2、申报材料
⑴ 项目资金申请表一式八份(包括申报主体基本情况、时装周基本情况、作品发布会基本情况、已实现及未来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总费用支出金额、拟申请奖励金额等);
⑵ 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品牌批文、个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⑶ 参加的时装周邀请函或报名表、发布会照片/录像、媒体宣传等相关材料。
⑷ 申请按照有关费用比例奖励的,请提供与发布会相关的实际费用支付凭证。
⑸ 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研发创新
本市服装企业、设计师及个人工作室在行业设计研发上获得国家级专利技术,根据不同专利性质,一次性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其中:发明专利给予1万元奖励,实用新型专利给予3000元奖励,外观设计专利给予1000元奖励,具有实用性且对行业有突出或实际影响的,可给予双倍奖励累积奖励最高5万元。
同一专利号共同持有者,必须以专利第一持有者为申报主体(所获奖励请共同持有者自行协议分配);同一专利号不得重复申报。
1、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于2016年度在行业设计研发上获得国家级专利技术。
2、申报材料
⑴ 项目资金申请表一式八份(包括申报主体基本情况、专利研发及授权专利基本情况、研发投入情况、发展规划、已实现及未来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
⑵ 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个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⑶ 授权专利证书等相关材料;
⑷ 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九)品牌设计师和服装企业共同发展
鼓励本市品牌设计师到本市企业担任首席设计师或兼职设计师。对“柔性”引进到企业工作的品牌设计师,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协议、对企业业绩带动明显,每满三年后给予每年1万元至2万元补助。
1、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仅限拥有自主品牌的设计师)于2016年12月31日前已与本市企业签约担任首席设计师或兼职设计师,任期已达到三年(含)以上。
2、申报材料
⑴ 项目资金申请表一式八份(包括申报主体基本情况、任职企业基本情况、发展规划、已实现及未来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
⑵ 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品牌批文、个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⑶ 设计师和企业签订的劳动(聘用)协议、企业付薪凭证或个人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
⑷ 聘用该设计师前后企业的相关业绩对比证明材料;
⑸ 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十)国际知名品牌服装机构进驻
鼓励国际知名品牌机构(包括服装企业、服装设计机构、服装专业买手、服装电商平台)进驻我市,按实际投资给予2%一次性落户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国际知名品牌的包括服装企业、服装设计机构、服装专业买手、服装电商平台)于2016年12月31日前已实际进驻厦门或在厦门注册。
2、申报材料
⑴ 项目资金申请表一式八份(包括申报主体基本情况、品牌简介、发展规划、已实现及未来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实际完成总投资金额、拟申请专项资金补贴金额);
⑵ 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品牌批文、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⑶ 完成投资明细表、市或区招商部门出具的投资证明等文件材料;
⑷ 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十一)厦门时尚氛围营造
媒体、行业组织、中介机构、企业等其他机构,独立或为主在厦门策划、组织、举办时尚类比赛、评比、论坛、对话、沙龙、体验、交流、展演、趋势发布等其他时尚活动,给予单个项目按项目活动实际支出30%奖励(项目活动实际支出:直接相关的场租、设备费、制作费、宣传费、模特出场费、嘉宾出场费等费用,单一申报主体申报此类厦门时尚氛围营造奖励原则上仅限一个项目),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扶持,同一项目活动不重复申请政府补贴或奖励。
1、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于2016年度在厦门策划组织时尚活动,时尚活动要求五个(含)以上单位或业内人士参加。
2、申报材料
⑴ 项目资金申请表一式八份(包括申报主体基本情况、时尚活动基本情况、媒体宣传情况、发展规划、已实现及未来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时尚活动总费用金额、拟申请专项奖励金额等);
⑵ 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⑶ 时尚活动邀请函/报名表、时尚活动照片/录像、媒体宣传等相关材料;
⑷ 时尚活动直接相关费用明细表及实际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
⑸ 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十二)入驻园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鼓励服装设计企业、服装设计师及个人工作室进入服装设计园区、集成平台、孵化基地新登记注册等。新登记注册的服装设计企业、服装设计师及个人工作室经考核合格,自入驻我市重点产业园或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集成平台之日起,按月租金市场指导价30%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贴,如实际月租金水平低于月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实际租金30%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因设计、生产等相关活动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市财政补贴担保费用50%,并给予50%的银行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每家机构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本市企业、院校和行业协会组建服装设计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和设计中心,参与检验检测、电子商务服务、面辅料推广等服装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符合条件的服装公共服务平台,按设备和软件投入给予30%、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申报条件
以申报主体名义入驻市重点产业园区、集成平台、孵化基地的,必须于2016年签约入驻;组建服装设计技术中心、研发中心或设计中心,参与检验检测、电子商务服务、面辅料推广等服装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必须已于2016年内开工并计划在开工后的一年内建成。
2、申报材料
⑴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申报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技术方案,实施步骤,总投资和资金来源、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实施条件落实情况、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分析等);
⑵ 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⑶ 项目实施的批准文件(包括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涉及基建的项目需提供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不涉及基建的项目需提供土地批复文件或合法房屋购买(长期租赁)合同)、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房屋租赁合同及实际租金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申请贷款贴息还应提供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及实际利息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
⑷ 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六、申报程序
申请其他政策扶持的项目,申报程序从其相应规定。其他项目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公开征集
厦门市服装设计行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地址湖滨北路61号市政府中楼401室,电话:2896153)在厦门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上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公开征集。
本指南扶持事项时限原则上为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特殊情况以指南内容为准。
申报材料受理时间自即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年度集中评选一次并在确认公布前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二)申报受理和初审
申报主体须向厦门市纺织服装同业商会(思明区槟榔路55号厦门总商会大厦203室,电话:5392855)递交申报材料,由厦门国际时尚联合会会同市纺织服装同业商会等相关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基本符合扶持资金支持范围、条件的项目,统一推荐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项目评审
1、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推荐项目申报材料后,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集中进行会审。
2、通过会审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有评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论证。重大项目还需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集中听取项目申报单位汇报、现场查看。
(四)项目公示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扶持事项名单,在厦门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对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委5个工作日。
(五)下达计划
公示无异议的,上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扶持资金使用计划。
(六)资金拨付
申报主体凭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扶持资金使用计划批复文件,按有关规定向市发改委领拨使用。
2016年已开工但尚未完工的建设类项目,由第三方评审机构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进行阶段性投资审核后拨付扶持资金,并预留10%尾款,待项目完成验收并实现预期目标后拨付。
七、本指南最终解释权归属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附件:2017年厦门市服装设计行业发展扶持资金项目申请表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
厦门市服装设计行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厦门市发改委代章)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