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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新国标实施延期一年 企业加紧消化旧库存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布时间:2011/8/15 10:51:07
原本昨日是新版《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 B18401- 2010)(下称新规范)正式实施的时间,但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文称,修订后的2010年版标准对纺织产品的要求更加严格,考虑到纺织服装品没有保质期,新规范实施后许多企业的库存品将面临无法在市面上销售的问题,故决定将正式实施时间延后一年至2012年8月1日。
消息一出,纺织服装业叫好声一片。缘起内销市场急速增长的情况下,今年以来有许多服装企业都面临着库存同比增长过高的问题。而南都记者了解到,尽管多了一年的缓冲时间,但为避免产品被标上“保质期”,如今不少企业已开始按新规范生产产品。
高库存企业先获益
“从今年几家大型国内服装类上市公司财报看,在内需市场急剧扩张的情况下,企业的库存水平亦在不断升高。且呈现出越大的企业,库存水平越高的趋势。”服饰行业分析人士廖洁容认为,此次工信部决定将新规定延期一年实施,首先利好的就是此类企业。
以美邦服饰为例,其财报显示公司的存货数量在不断提高。2010年一季度末的库存额为7.06亿,今年一季度末则急剧“膨胀”到31.62亿,同比增长347.88%.
上半年业绩未达预期的服装企业中国动向亦被库存所累。其中报称,由于零售渠道库存积压严重,中国动向主动回购库存并减少了批发量,使公司上半年综合收入同比倒退45%.据悉,为了回购存货,中国动向在上半年已先预提了2.2亿元拨备。
事实上,此次新国标延期的原因正是为了帮助企业“解决”旧库存。
“修订后的2010年版标准对纺织产品的要求更加严格,由于纺织服装产品生产周期长且产品本身不存在有效期,因此纺织服装企业的库存量一般较大,其库存进入流通领域直至销售完毕的时间较长。”工信部消费品工业司在网站上发文称,在纺织工业协会向有关部门呼吁下,根据国标委批复,决定给予企业一定的缓冲期。
旧库存消化各施各法
延期归延期,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复函,一年后新规范实施仍是“一刀切”。即自2012年8月1日开始,不符合新规范的纺织产品,将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公司已经下发了新的规定,由于新规范是在旧规范(G B 18401—2003)的基础上进行了增补,扩大了范围,所以从8月开始,我们已要求合作伙伴(代工厂)按新规范来生产产品。”一位福建晋江的体育服饰品牌市场负责人向南都记者表示,新规范在今年年初就确定了下来,这半年来我们一直在“追踪”,但时间太紧了,只够用来调整生产部分。“现在又有了一年的缓冲,我们的调整也差不多了,这样一来新生产的产品即便成为库存,也能避免在新规范正式实施后被禁止销售。”
至于旧库存的消化问题,该人士介绍了业内的普遍做法。“对于库存,我们一般是先打折销售。一段时间后仍未销售出去的产品,则会按‘斤’计算,批给一些类似于‘奥特莱斯’(O U T L E T S)的大型打折品卖场。”不过该人士称,由于新规范实施的问题,如今一些按旧规范的库存品成了有“保质期”的产品,打折卖场若要“吃进”这些库存,亦会面临一定的政策风险。“他们会要求价格再低些,允许他们销售时标注的零售价格再低些。”
链接
解读新版《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适用范围更大,安全系数更高
据了解,与旧版本的《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相比,新规范主要修改了适用范围,除保留原有的服装用和装饰用纺织产品外,新增了“家用纺织产品”;不属于本标准范围的纺织产品目录从10类增加至13类,新增了“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箱包、背提包、鞋、伞”和“地毯”。
此外,对婴幼儿纺织产品的强制性规范有所加强。如旧规范中婴幼儿纺织产品的定义为“年龄在24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新规范改为了“年龄在36个月及以下……”,另适用身高由“80厘米”改为“100厘米”,且要求必须在产品标识牌上注明是“婴幼儿纺织产品”。
更重要的是,新规范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更加严格,也对检验机构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其中的致癌芳香胺增加了“4-氨基偶氮苯”,总数达到24种,芳香胺的限量值必须小于20毫克/公斤。同时增加了染色牢度、甲醛、pH值、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试验的取样要求等。对于婴儿纺织品的考核标准中,则新增了耐唾液色牢度以及保护婴幼儿皮肤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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