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厦门市纺织服装同业商会(以下简称商会),英文译名为XIAMEN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TEXTILE & APPAREL, 缩写(XCCTA)
第二条 商会是由本市从事纺织、服装、服饰(包括鞋帽、箱包)及相关产业的生产、经营、科研、教育、管理、专业设计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商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相关行业政策指导下,团结同行,沟通会员、联系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要求,密切会员之间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竭诚为会员提供多方面的服务,促进纺织服装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商会按照“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理经费”的原则组建,按“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求发展”的方针活动。
第五条 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主管单位是厦门市总商会(工商联),行业指导是厦门市经济发展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厦门市民政局。
第六条 商会地址:厦门市槟榔路55号总商会大楼203室; 网址:www.xmtex.org。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业务范围:
(一)在政府的领导和国家相关行业政策的指导下,实施行业自律性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的相关政策、规章制定《厦门市纺织服装行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开展行业调查工作,向政府提供行业信息,反映行业现状及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会员企业的意见、建议和合理要求,提出扶持行业发展的相关建议,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和管理法规提供参考依据。
(三)研究行业发展的动向,提出行业发展目标和建议,发布行业信息,开展专业技术咨询服务,对行业新办企业和投资项目提供咨询和评价,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论证,对业内企业的其他要求提供帮助。
(四)密切注视行业技术发展动向,组织行业技术交流,和各种专业技术培训,开展行检、行评活动。对新产品进行技术鉴定,推广应用新的科技成果。协助企业进行技术职称评定,建立行业技术人才库,更好地满足业内企业的人才需求。
(五)组织会员企业考察国内外市场,参加国内外各种纺织服装贸易博览会、洽谈会等。加强与其他地区协会的交流与沟通,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和信息的交流,以共享国内外各种有效资源。
(六)组织和协助会员企业推行品牌战略,并开展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的推荐、申报和相关工作,协助企业尽快推出全国性品牌,提升厦门地区的行业知名度。
(七)遇到特殊情况时,组织同行企业共同限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引导企业充分了解WTO的相关条款和规则,积极应对反倾销等来自于国内外的贸易壁垒,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倡会员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推行ISO9000和ISO14000等体系论证,从而以技术创新冲破国外的一些贸易壁垒。
(八)承接政府及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协助解决会员企业遇到的其他困扰或问题,尽力满足会员企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商会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商会;
(三)在纺织、服装、服饰(包括鞋帽、箱包)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单位会员:凡从事纺织、服装、服饰(包括鞋帽、箱包)及相关产业的生产、经营、科研、教育、管理及专业设计等,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事业单位,承认商会章程,缴纳会费者,均可申请入会为单位会员;
(五)个人会员:凡从事纺织、服装、服饰(包括鞋帽、箱包)及相关产业的生产、经营、科研、教育、管理及专业设计等,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愿为发展本行业贡献力量,热心支持商会工作的有关人士,承认本会章程,缴纳会费者,均可申请入会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商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享有商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对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商会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帮助解决困难问题;
(六)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力。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商会工作,向商会反映情况,积极提供经营管理经验、技术资料、市场动态等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严重损害商会集体利益和名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增补、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商会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单位或个人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商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商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商会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0年6月1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厦门市纺织服装同业商会第五届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