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纺织服装同业商会第八届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厦门市纺织服装同业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Xiamen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Textile & Apparel, 缩写(XCCT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在厦门市注册登记的从事纺织、服装、服饰(包括鞋帽、箱包)及相关产业的生产、经营、科研、教育、管理、专业设计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厦门市。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发挥工商联所属商会统战性职能,突出思想政治引导,确保商会发展的正确方向。强化自律功能,坚持守法诚信和履行社会责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相关行业政策指导下,团结同行,沟通会员、联系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要求,密切会员之间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竭诚为会员提供多方面的服务,促进纺织服装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厦门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厦门市工商业联合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1号21楼W单元。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发挥政治引领、促进会员交流、服务会员需求、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诉求。研究并反映行业发展动态,参与行业标准和行业政策制定,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一)发挥民营经济基层统战组织作用,组织开展民营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突出加强世情国情党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优良革命传统、形势政策、守法诚信教育,引导会员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企业发展的信心、对社会的信誉;
(二)发挥企业家主体作用和商会领导班子示范带动作用,创新活动方式和载体,引导民营企业家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实现健康成长;
(三)关注年轻一代企业家的思想政治状况,引导他们继承和发扬老一代企业家的光荣传统,弘扬创业创新精神,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
(四)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五)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开展业务培训;
(六)为会员排忧解难,向会员企业提供融资、信息、技术、人才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七)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制定自律公约,督促会员签订信用承诺书,引导会员守法经营、自律发展,规范行业、区域、市场的竞争秩序;开展民商事纠纷和劳动争议调解,协调劳动关系,化解矛盾纠纷;
(八)引导会员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参与乡村振兴等;
(九)根据章程接受登记地厦门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收集、反馈行业及企业建议和诉求;为会员提供业务培训、商务咨询、经济协作等服务;组织商务考察、展览展示、信息交流等活动;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组织会员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纪守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诚实守信。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自主办会。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经理事会确认。失信被执行人不得作为单位会员或代表单位会员参加本会。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来自本市从事纺织、服装、服饰(包括鞋帽、箱包)及相关产业的生产、经营、科研、教育、管理、专业设计等企事业单位,并取得本市登记注册的营利法人执照或机构登记证书。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通过,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如在入会一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近3年内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和监督机构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更名、终止事宜;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年应至少召开1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1/5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情况特殊的,经批准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经提议临时召开的会员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通知全体会员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可以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与会员大会的届期一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须延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起草、修订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监事、监事长选举办法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定;
(五)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1次会议,理事有事不能参加,须委派并授权代表参加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的,应当召开。情况特殊的,经批准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补选的理事在未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之前,可以列席理事会,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理事单位的代表调整,可以向理事会提出申请,并由理事会确认,并告知全体会员。但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代表需要调整的,需依章程重新选举。
监事和聘任的秘书长、非理事党组织书记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秘书长为列席人员)等理事会负责人组成。监事长、非会议成员的党组织书记列席参加。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二)、(六)、(九)、(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会议成员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的,应当召开。情况特殊的,经批准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会议成员可推选召集人。
会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长办公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长办公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长办公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长办公会成员有事不能参加,须委派并授权代表参加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的专职秘书长人选由理事会成员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监事长、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决议,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涉及重大事项应抄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较高公信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参加过非法组织;
(八)所在企业及本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及联合惩戒名录;
(九)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十)本人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未存在正在被执行的经济案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监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一般由企业经营者担任且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会长。会长、副会长的任期与理事会届期一致,会长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会长无法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由理事会在副会长或秘书长中选举一名担任。聘任秘书长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热爱社团工作,有自愿服务社团的精神,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三) 在本领域内有较高威望,有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四)在本市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
(五)无刑事处罚记录(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参加有关活动;
(五)提名秘书长人选;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秘书长原则上为聘任专职)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五)向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提议聘用或辞退专职工作人员,提交理事会决定;
(六)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人选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社团工作,原则性强,公道正派,敢于和善于提出意见。
监事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会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本会负责人、理事及秘书处工作人员、财务等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但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三分一之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
(三)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及本会其他会议,列席时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六)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商会负责人开展业务活动等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七)主持召开理事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或协议,督促调解方案或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提出质询;
(四)对于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会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九条 本会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会会员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大会上予以确认。
第五章 党建
第四十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支持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加入厦门市工商联所属商会工会委员会、其他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扩大党的工作覆盖。
第四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应做到把方向、议大事、促落实。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积极开展民营经济统战工作,团结凝聚会员,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其主要职责为: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省委、市委、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及会员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教育引导党员及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对党中央大政方针妄加评论,不得公开发表与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不得散布传播政治谣言,引导督促商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严格遵守意识形态工作要求;
(二)积极开展民营经济统战工作,团结凝聚会员企业。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会员企业增强政治认同,关心和维护会员企业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汇聚推进改革的正能量,积极传递会员的重要动态信息和意见建议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三)推动商会发展。激发会员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帮助商会组织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服务会员企业高质量发展,引导和支持商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承担社会责任;
(四)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教育党员及会员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秘书处工作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
(六)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商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
(七)支持商会会员加强党建工作;
(八)参与商会重大决策,对商会重大问题决策、重大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提出意见建议,推动商会发展;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商会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五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负责人。
第四十六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按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五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财务收支情况应向理事会报告。
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审计报告应报送业务主管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注销前,应当进行注销清算。
第七章 年度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五十六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报告。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决议自行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且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由业务主管单位主持捐赠给与组织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2年10月28日第八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